湖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
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
第三章 受理
第四章 审查与许可
第五章 执业范围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依据《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关于贯彻实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4〕1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消〔2014〕263号)和《关于继续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管理的通知》(公消〔2016〕4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有效期暂定为两年。公安部消防局另有通知要求的,以部局要求为准。
第四条 开始实施正式资质管理后,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申请正式资质。
第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实行专家评审、集体议案等制度。
第二章 申报
第六条 拟在我省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且满足本办法相应的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申报消防技术服务临时资质。
具备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第七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或通过湖北省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的技术人员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或通过湖北省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的技术人员总数六人以上,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或具有消防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通过湖北省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的技术人员;
(四)操作人员需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我省核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或通过湖北省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的技术人员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一人;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五)操作人员需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或通过湖北省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的技术人员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二人;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消防安全评估三年以上,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人员或通过湖北省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认定的技术人员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三人;技术负责人应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两项临时资质的,应分别满足各自单项临时资质所有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临时资质的单位,应向湖北省消防总队提交下列资料: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湖北省过渡期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申请之日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的复印件;申请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二级资质的,还应提交其技术负责人的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五)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及发票复印件,依法需要计量检定、校准的设备还应提供计量检定、校准文件,如鉴定或校验证书复印件;
(六)相关质量管理文件;
(七)湖北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公开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临时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相关消防技术服务的主要业绩清单、项目合同、相关记录、报告及此前由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颁发的资质证书。
申请材料复印件均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由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申请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第十四条 因公司合并、业务重组新成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临时一级资质时,应提供消防技术服务业绩转让、承接的相应材料,包括: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合并、重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技术服务业绩转让证明文件。
因公司合并、业务重组后新成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临时一级资质后,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再以原公司业绩和人员另行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
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作为业绩证明材料的,还应提供省级公安消防部门印发的专家评审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临时一级资质申请时间截至2017年8月31日,由申请单位向湖北省消防总队技术处提交申请资料。
第三章 受理
第十六条 在首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报期间,湖北省消防总队将统一对单位的申请资料进行预审。
第十七条 湖北省消防总队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检查,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场所权属证明、法人身份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高级技术职称证、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合同等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性进行核对,在符合要求的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无误印章”。
第十八条 企业在提交申请资料的同时,应对公开承诺书签字确认,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第十九条 湖北省消防总队在资料预审后,统一出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三)存在违法申请记录,且处于不得再次申请期间的。
第四章 审查和许可
第二十一条 湖北省消防总队受理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湖北省消防总队在审批期间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人的场所、设备、设施等进行实地核查。
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消防总队聘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成立专家库。
专家库名单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湖北省消防总队在组织专家评审前一天,从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专家组成若干专家组。
专家组分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一级、二级资质评审专家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三级评审专家组和消防安全评估临时一级、二级资质评审专家组。其中,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临时三级资质评审专家组专家不少于三名,其他专家组专家不少于五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家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专家组依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专家评审工作规则》,按照宣布纪律、资料核查、实地核查、技能考核、专家讨论、专家表决等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专家评审应填写《评审专家个人意见表》、《专家组评审结论意见表》,并形成专家评审纪要。
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合格,但需补充资料”三种。
第二十八条 专家评审结论为“合格”的,应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专家评审结论为“合格,但需补充资料”的,应告知申请人在三日内补齐相关资料,逾期未补齐的,应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专家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应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专家评审结束后,湖北省消防总队主要负责人或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组织纪保处、技术处、法制处等处室人员召开集体议案会议,并予以记录。依据专家评审结论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第三十条 许可决定将在楚天消防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十日,公示期满后核发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公示期间,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可以向省消防总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防火部技术处将予以核查、答复;对许可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可向湖北省消防总队纪保处举报,由总队纪保处进行核查。
第五章 执业范围
第三十二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临时一级资质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筑的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临时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单体建筑面积四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下的厂房和库房的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临时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评估临时一级资质机构可以从事各种类型的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消防安全评估临时二级资质机构可以从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一般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系指消防工程专业及附录中所指专业。
第三十五条 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应当配备的仪器、设备、设施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GA1157-2014)中对应的正式资质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取得临时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其执业要求、法律责任与相应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同,并依法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临时资质核发后,原由省公安消防总队颁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资质证明文件自行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附录A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专业划分 |
专业名称(98版) |
旧专业名称(98年前) |
工学类相关专业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光源与照明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工程 应用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 广播电视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通信工程 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软件工程 |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土木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城镇建设(部分)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部分) 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城镇建设(部分) 交通土建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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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 |
矿山通风与安全 安全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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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程与工艺 |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工业分析 化学工程与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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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类 相关专业 |
管理科学 工业工程 工程管理 |
管理科学 系统工程(部分) 工业工程 管理工程(部分)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 |
注:表中“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录B
评审专家个人意见表
申请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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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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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质 和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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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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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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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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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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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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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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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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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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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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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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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质量 管理文件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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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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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工作情况、个人意见及其理由、依据,空白不够可另附纸)
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
附录C
专家组评审结论意见表
申请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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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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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质 和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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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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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结论 |
专家组组长: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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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姓名 |
工作单位 |
技术职称 |
专家组 职务 |
表决 意见 |
本人 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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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1、表决意见和签名栏必须手写。
2、表决意见为专家个人观点,填写“同意”或“不同意”。
3、专家组职务填写“组长”、“副组长”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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